行政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的程序
行政主体单方面对行政合同进行变更直接影响到行政合同的履行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目前我国法律中缺乏对行政主体行使变更权及程序的规定,不利于规范行政主体一方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对方当事人,并向对方说明理由,以使相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情况予以了解,并即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行政主体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是行政主体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无须征得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协议变更行政合同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行政合同的一般程序
1、相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行政合同的建议
相对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行政合同时,应当制作书面形式的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变更合同的原因;理由及事实;有关事项的处理等。书面形式还包括文书、电报、电传。该建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有法律统一规定期限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法律统一规定的期限而有双方约定期限的,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建议应当通知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通知是建议要求权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没有发此通知或未能送达,则变更合同的建议无效。
2、行政主体对变更合同建议的答复
行政主体接到相对方当事人的建议后,应当用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的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电传等形式。答复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也可以是部分肯定或部分否定。
由于行政合同执行国家公务,实现国家行政管理与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全同中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其有权对行政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合同的建议予以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该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理由是否合理、建议变更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在对建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作出否定答复的,应当说明予以拒绝的理由。该答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相对方当事人。
答复的期限,与提出建议的期限的三种相同,即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无规定而有双方约定的期限的,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的期限作出;既无双方约定又无法律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提出建议的一方在建议中规定了答复期限的,则应在建议一方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
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合同的建议予以审查后,认为变更行政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行政管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肯定的答复。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形式的协议书,双方协商变更行政合同是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最后取得~致意见后制作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合同变更的确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