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是什么意思?
MPA是“管理评估”的缩写。这是一种管理能力评估方法,主要致力于改进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组织的绩效。其目的是为公司管理者提供一种以某种价值观为基础的决策过程,以便他们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以最有效、最有效率的方式充分利用公司资源。
MPA使管理者能够从客观的、综合的角度认识管理问题,从宏观指导管理,让组织能够跟上市场发展步伐,实现最佳投资效果。该评估技术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费用,确定最优投资组合,运用资源创造价值,从而实现持续的投资回报。
MPA的全称是Quantitative Management Evaluation,它是以专业技术和数字模型结合的过程,使管理者能够使用可衡量的数据和结果,在决策过程中更好地指导管理决策。MPA将综合及数字评估技术应用到决策中,从而有效改进决策的质量和决策的效率。
MPA专业技术的应用可能包括技术评估、风险控制和财务分析等。这些评估技术都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他们充分利用资源,针对所面临的投资机会和投资挑战做出科学的决策。
总之,MPA是一种通过综合及数字模型评估管理能力,从而改进决策质量和效率的一种有效技术。它包含了多种技术评估,可以有效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最佳投资机会,节约费用,实现最佳投资效果。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评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着眼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提高机构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政治引领,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全过程,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
(二) 坚持改革方向,巩固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三)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促进机构编制工作提质增效;
(四) 坚持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技术性较强或者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有关评估任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委托的事项除外。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除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之外的相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政治可靠、诚信守法,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与评估对象无利害关系。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对象是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评估类型、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分为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评估。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和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评估可以分步或者同步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调阅材料、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在评估中的作用,加强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数据比对。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指标开展评估。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分解设置细化指标,也可以组织评估对象分解设置细化指标。
评估指标应当根据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并体现不同区域、层级、领域的特点。
第九条 评估指标的衡量标准主要包括政策口径标准、预期目标标准、参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
(一) 政策口径标准: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党中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二) 预期目标标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调整、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时确定的预期目标。
(三) 参照标准:全国或者区域平均水平,与同行业、同类别机构比较情况,与历史比较情况等。
(四) 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目的和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评估对象,通知部门(单位)自评。
(二) 部门(单位)组织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结合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视情要求部门(单位)补充佐证材料或者组织进一步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评估结论可以采用定性描述、评分或者评级等方式。
(四)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评估对象交换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反馈评估对象。
(五)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结果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并视情抄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价主管部门等。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跟踪评估、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价、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等一并开展时,可以适当调整以上程序。
第三章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于重大新设机构、新增编制或者情况复杂的申请事项,在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前应当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包括下列指标:
(一) 符合政策法规情况: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等。
(二) 申请必要性情况:是否属于履职所需,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现有机构编制是否可以满足需要,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技术手段等其他办法替代解决,是否厘清了政府和市场边界,是否体现了统筹使用编制的要求,新增或者调整职责是否厘清了与职责相近部门关系等。
(三) 比对情况:与同类地区、层级机构比对情况,与有关历史比对情况等。
(四) 管理规范性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维护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等。
(五) 其他需要评估的指标。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一) 对于具备各项指标要求的,按照规定履行后续审核审批程序。
(二) 对于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申请必要性不足的,终止审核审批程序。
(三) 对于管理不规范且情节较严重的,应当先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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