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经营性企业确立任何战略,除了实现利润所得之外,还必须具备基本的企业伦理,而数字化时代则提出了新课题——再高明的数字化技术,不能成为侵犯消费者的手段。
作者 | 左秦
来源 | 《经理人》杂志
(相关资料图)
在无数字不企业的当下,数字化经营性企业经常在功利和伦理的权衡中,左右难定。以下的场景是否熟悉一一
首席执行官:我对公司有业绩承诺,需要在年内实现消费者流量和收入增长的双超越。为实现目标,我需要数据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升级,能够大量抓取消费者数据、引导消费者,以及设计各种精准推送等系统性手段,提高消费者的转化率。
数据技术官:您所说的这些运营性质的技术手段或技术升级,我们都可以做到,但是在抓取消费者数据,以及如何使用消费者数据方面,我们遇到了合规的问题。首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抓取消费者数据,是无差别的抓取,还是是扩大抓取范围呢,抑或节制。当然,扩大抓取范围,一定会有利于我们;其次,精准推送等系统性手段,如何控制节奏?过度使用,会对消费者构成信息侵扰,但这种办法,我承认,会提高转化率。
首席执行官:我要对董事会、股东负责。同时,我希望在我的任期内,实现公司对竞争对手的超越。
数据技术官:目前的监管力度加大,我们如何降低监管风险?
首席执行官:正因如此,我希望技术部门能够充分利用技术的优势,合理合规。
数据技术官:如果要合理合规,我们的很多技术动作是需要被约束的。
首席执行官:请和公司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评估一下风险。在什么样的市场行为情况下,我们的风险最低,且不影响我们的利益。
通过这段首席执行官和数据技术官的对话,我们会如何思考:
● 首席执行官确立自己的经营战略和策略,出于什么目的?
● 首席执行官制定的战略和策略,究竟是为公司创造利益,还是为个人利益考虑?
● 首席执行官的战略意图一旦落实行动后,是帮助了公司成长,还是给公司预设了更大风险?
● 数字化被运用于日常经营中,是成为了有效的工具,还是成为了“有毒”的工具?
● 数据技术官是否应该听从首席执行官的决定?如果不听从,他应该怎么办?
● 数字化公司,是否有责任告知消费者,它们正在抓取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使用个人信息?
● 管理层VP成员,是否会因权力级别低于首席执行官,保持沉默并予以配合,还是主动向监事会、董事会、进行投诉?
数字化技术的使用,创造了企业经营的效率,特别是使得企业在战略、策略的精准方面,有了技术性加持。但是所有的企业,其数字化经营行为,均需获得“社会许可”。
与消费者的“信任落差”
数字化经营性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正处于日趋紧张状态,而数字化经营性企业的领导人却仍沉迷于自己的得意之中。
德勤曾进行风险调研,并发布了一份报告①,报告中,提到了“信任落差”的严峻问题。
所调“信任落差”是指数字化经营性企业领导人和消费者,彼此对“信任问题”存在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今天的数字化时代,企业对与消费者的很多服务,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传统的信任标的”变成了“数字化信任标的”——如隐私、数据共享、响应能力、信息透明度、公平、可持续性以及其他价值等等。
遗憾的是,根据德勤的调查,数字化经营性企业领导人对自己的企业道德规范遵循,充满自信,大约超过3/4的企业领导人,认为自己或公司做到了,但是,对消费者调研的结果却是,只有1/7的人表示信任数字化企业。什么意思?数字化经营性企业,实际并不被消费者信任!
基于此,德勤提出:“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任落差表明,企业面临两难局面,即如何权衡其所追求的数字化战略和消费者所能接受的数字化战略。”
德勤在报告中提到:“消费者绝非被动应对数字化事件。相反,他们主动寻求赔偿和补偿。超过五分之二的消费者(43%)会停止与相关企业合作或更换供应商,三分之一的消费者(33%)会向监管机构报告企业情况。令人担忧的是,仅有15%的企业领导人识别并确认了此类风险,即企业存在客户因数字化事件而放弃与其合作的风险。鉴于数字化事件可能对客户体验、社会、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和公众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未能预见或缓解数字化风险对企业运营有着明显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德勤所谓的“企业领导人”究竟是谁?根据德勤的报告披露,很多企业就数字化风险的责任归属于首席技术官(CTO),或者首席数字官(CDO),抑或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但是,当数字化成为主要管理功能的当下,数字化战略、经营,已经不仅仅关乎技术,而是属于一把手的工程,即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直接干预经营方向的董事长)承担主要的责任。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任何战略及经营,除了实现利润所得之外,还必须具备基本的企业伦理,而数字化时代则提出了新课题——再高明的数字化技术,不能成为侵犯消费者的手段。
与消费者的“信任落差”
数字化经营性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正处于日趋紧张状态,而数字化经营性企业的领导人却仍沉迷于自己的得意之中。
德勤曾进行风险调研,并发布了一份报告①,报告中,提到了“信任落差”的严峻问题。
所调“信任落差”是指数字化经营性企业领导人和消费者,彼此对“信任问题”存在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今天的数字化时代,企业对与消费者的很多服务,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传统的信任标的”变成了“数字化信任标的”——如隐私、数据共享、响应能力、信息透明度、公平、可持续性以及其他价值等等。
遗憾的是,根据德勤的调查,数字化经营性企业领导人对自己的企业道德规范遵循,充满自信,大约超过3/4的企业领导人,认为自己或公司做到了,但是,对消费者调研的结果却是,只有1/7的人表示信任数字化企业。什么意思?数字化经营性企业,实际并不被消费者信任!
基于此,德勤提出:“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任落差表明,企业面临两难局面,即如何权衡其所追求的数字化战略和消费者所能接受的数字化战略。”
德勤在报告中提到:“消费者绝非被动应对数字化事件。相反,他们主动寻求赔偿和补偿。超过五分之二的消费者(43%)会停止与相关企业合作或更换供应商,三分之一的消费者(33%)会向监管机构报告企业情况。令人担忧的是,仅有15%的企业领导人识别并确认了此类风险,即企业存在客户因数字化事件而放弃与其合作的风险。鉴于数字化事件可能对客户体验、社会、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和公众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未能预见或缓解数字化风险对企业运营有着明显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德勤所谓的“企业领导人”究竟是谁?根据德勤的报告披露,很多企业就数字化风险的责任归属于首席技术官(CTO),或者首席数字官(CDO),抑或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但是,当数字化成为主要管理功能的当下,数字化战略、经营,已经不仅仅关乎技术,而是属于一把手的工程,即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直接干预经营方向的董事长)承担主要的责任。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任何战略及经营,除了实现利润所得之外,还必须具备基本的企业伦理,而数字化时代则提出了新课题——再高明的数字化技术,不能成为侵犯消费者的手段。
那段对话留有的重大隐患
回到本文开始时的那段首席执行官与数据技术官的对话。
在对话的最后,首席执行官要求数据技术官和公司的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评估和核算风险成本。于是新的问题出现了:公司法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论,如何保证是正确的?而财务人员在核算收益和成本之前,如何信任前者的评估结论?最重要的是,首席执行官自己是否信任VP层做出的结论,或者仍然一意孤行?
公司经营过程中,始终会涉及法律问题。而法律的答案是模糊的,因为法律只会提供基本的原则。关于企业大部分法律,都是基于之前的个案所建立的法律先例,而每一个案例都有时代背景,且运用了基本的原则,并针对特定情况进行的具体分析和结论。
大多数商业情景之下,如果首席执行官要问“我们的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相当于问“我们的决策内容,是否和过去类似,我们是否可以继续这样的决策和执行?”
如果真是如此,首先取决于公司法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甚至其个人道德选择、职业底线;其次,法律一直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在修订、补充,任何企业无法超越法律并代替法律进行自我解释,通常,由于时期不同,很大概率是——现在不能再这样做;最后,首席执行官的责任中,除了领导公司创造业绩之外,还有一项任务至关重要——避免“铤而走险”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法律约束的对抗,会带来企业的一次性毁灭,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
① 《发现未知风险 弥合信任落差——2022年全球数字化风险调研》Deloitte(德勤)
② 20世纪90年代中期,《华尔街日报》《哈佛商业评论》和《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等主流刊物的文章,均曾质疑企业伦理学课程的教学价值和合理性。然而,在后安然时代的商界,如今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伦理是否应该成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而是哪些价值观和原则应该用来指导企业决策,以及如何将伦理的内容纳入企业经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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